2023-04-11 10:05:05
个税汇算正如火如荼进行中,有不少小伙伴在后台留言,还有不懂的地方,今天为大家一一解答.
1.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
为婴幼儿出生的当月至年满3周岁的前一个月。
2.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学前教育阶段,为子女年满3周岁当月至小学入学前一月。学历教育,为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全日制学历教育结束的当月。
3.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学历(学位)继续教育,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结束的当月,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为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
4.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
为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医药费用实际支出的当年。
5.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为贷款合同约定开始还款的当月至贷款全部归还或贷款合同终止的当月,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0个月。
6.住房租金
为租赁合同(协议)约定的房屋租赁期开始的当月至租赁期结束的当月。提前终止合同(协议)的,以实际租赁期限为准。
7.赡养老人
为被赡养人年满60周岁的当月至赡养义务终止的年末。
您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APP或者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端查询本人的收入纳税记录时,如对相关数据有疑问,可就该笔收入纳税记录咨询支付单位。
如果您确定本人收入纳税记录中有一项或多项从未取得,可直接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APP或者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端就该笔记录发起申诉并进行承诺;申诉后该笔收入将不纳入您年度汇算。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
如果您取得了该笔收入,仅是对相关金额有异议,可先联系支付单位请其更正,单位拒不更正或无法联系到单位的,再通过上述渠道进行申诉。
纳税人同时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办理上述专项附加扣除的,对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只能选择从其中一处扣除,即只能选择一个扣缴义务人进行扣除。
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在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税款环节未享受或未足额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可以在当年内向支付工资、薪金的扣缴义务人申请在剩余月份发放工资、薪金时补充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在办理个税汇算清缴时申报扣除。
如果您发现有误,可进行更正申报。具体操作路径如下:
1.在个税APP首页点击“我要查询”-“申报查询”进入申报查询(更正/作废申报)页面。
2.在“申报查询(更正/作废申报)”页面选择“已完成”,点击进入详情页面,在页面下方选择“更正”,即可重新进行申报。
来源:重庆税务